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稿时间:2010-10-18 浏览次数:32

各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沈阳师范大学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做好民主监督工作。

                 中共沈阳师范大学委员会
                    
2003516

沈阳师范大学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两个务必的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我校党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责任分工
  校党委书记、校长是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负直接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严格组织、人事纪律,防止干部任用和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负责。
  ()严格财经管理,禁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压缩招待费、出国考察费等支出,防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长负责。
  ()严格基建工程管理,规范招投标程序和物资设备采购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介绍施工队伍和物资设备采购厂家,由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和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负责。
  ()严格招生考试纪律,禁止不合理收费,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作,由分管招生就业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负责。
  ()严格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纪律,杜绝违纪事件的发生,由分管研究生部工作的副校长负责。
  ()受理信访举报、案件查处工作由纪委书记主管,纪检监察处负责。
  二、责任实施
  校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每年主持召开一次专门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班子会议,亲自参加下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听取查处案件及其它重要事项的汇报,并进行具体指导,排除阻力和干扰。对校级班子成员和直接分管部门的正职中层干部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对群众信访举报要认真阅看,及时批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校党政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要协助正职加强分管部门和联系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和指导,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分管部门和联系点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分管单位的中层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三、责任考核
  校党委负责中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中层干部年终考核、民主评议结合起来,与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结合起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
  校级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要主动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核、监督。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责任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进行追究。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主要领导、一般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的,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责任追究,主要是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两位党政领导干部共同分管同一部门的,其党风廉政责任一般由为主的领导干部负责。
  ()同一部门的不同事务分属两个领导干部管理的,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经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