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征地与校区转让工作程序及审批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稿时间:2010-10-18 浏览次数:41

沈师大委发[2006]26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征地与校区转让工作程序及审批办法》业经党委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及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沈阳师范大学委员会

200662

沈阳师范大学征地与

校区转让工作程序及审批办法

  

为规范征地与校区转让行为,明确责任,提高效率,保证顺利完成两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工作程序及审批办法。
  一、征地与校区转让工作程序
  1.由校园建设三期工程领导小组具体领导、指导征地与校区转让工作。
  2.由校园建设三期工程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牵头,由审计监察、财务、基建部门组成征地与校区转让项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工作小组),开展具体工作。项目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1)熟悉和掌握征地与校区转让的相关政策法规与规定;
  (2)了解土地市场、房产市场价格行情,掌握其他院校征地与校区转让情况,提供可比性价格,供领导参考;
  (3)实施征地与校区转让项目谈判,起草相关协议;
  (4)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进展情况。
  3.领导小组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项目工作小组据此进行深入谈判,并将谈判结果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提交党委讨论决定最终征地与转让价格等事项。
  4.根据党委会的决定,形成相关协议文本,经党委会讨论后,由校长与被征地方和受让方签订协议。
  二、费用审批办法
  1.征地费用的支付采取层层负责、逐级审批办法。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每次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等,均需项目工作小组经办人、监察审计部门、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最后报校长审批支付。
  2.校区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支付,审批办法同上。
  3.校区转让资金,由财务部门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组织转让资金及时到位。
  三、工作方法与纪律
  1.项目工作小组在对外进行项目谈判时,应事先沟通情况,明确谈判方向,每次谈判应明确主谈人和记录人。主谈人可根据确定的谈判方向对不影响学校利益的一般性技术问题发表意见,其他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主谈人必要的提示和补充。
  2.每次谈判应有详细的记录,并整理出会谈纪要双方签字备案。
  3.对每次谈判存在的焦点与主要分歧,工作小组要认真研究对策,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按领导小组的指导意见,确定再次谈判的方向与目标。
  4.每次谈判时,项目工作小组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进行。
  5.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就征地与校区转让事宜与合作方发表意见,或做出任何承诺。
  6.任何个人必须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在协议未签订之前,不得随意向合作方及其他无关人员透露与征地、转让相关的信息。如有违背并且给谈判工作带来影响,或给学校利益带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