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家审计机关(一)

来源:  作者: 发稿时间:2010-10-19 浏览次数:64

第一节 中央国家机关

一、中央审计机关的设置

  建国后,我国长达34年没有设立审计机关,直到1983年才设立。设立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现在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设有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而且,几乎都将审计机关的设置规定在宪法里。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地位最高,修改程序最严。这样就保证了审计监督制度的稳定性,提高了审计机关的地位,审计机关也不能随意被撤销。中外实践证明,实施审计监督是确保国家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的重要方式。因此,我国1982年《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该条第二款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据此,国务院于1983915正式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署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正部级。审计署的成立标志着新中国没有审计机关的历史至此结束。《宪法》的规定后来反映在《审计法》中。如该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关于中央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世界各国审计机关的设置不尽相同,领导体制也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1)审计机关设在议会,向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奥地利、芬兰、挪威、卢森堡、俄罗斯、波兰、丹麦、以色列、埃及、印度尼西亚、科威特、法国、西班牙、葡萄牙。(2)审计机关设在政府,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如泰国、瑞典、沙特阿拉伯。(3)审计机关独立设置,不隶属于任何机构,只服从法律,但审计机关协助议会作出决议。如德国、日本。(4)审计机关独立设置,向国家元首负责并提交审计报告,由元首将审计报告转交议会。如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巴基斯坦、塞浦路斯。国外多数国家的中央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特别是在联邦制国家里更是如此。

  我国的审计机关设在政府,属于行政机关。《宪法》、《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中央审计机关��审计署由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

二、中央审计机关的名称

  《宪法》只规定了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但审计机关叫什么名称却没有规定。国外审计机关的名称也不一样。有的国家称审计院(Court of Audit,没有司法权),如德国、奥地利、卢森堡、荷兰、俄罗斯、苏丹;有的国家称审计法院(Court of Audit,有司法权),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巴西、希腊、土耳其,加蓬;有的国家称审计长公署(Office of the Auditor General),如加拿大、泰国、以色列、新加坡、马来西亚、巴基斯坦、马尔代夫、乌干达;有的国家称审计署(Audit Office),如英国、瑞士、新西兰、澳大利亚、塞浦路斯;有的国家称审计委员会(Commission on Audit),如菲律宾、科威特、孟加拉国;有的国家称审计局(Audit Bureau),如瑞典、芬兰、约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特阿拉伯称审计总局(General Auditing Bureau of the Kingdom of Saudi Arabia);美国称会计总署(United States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日本称会计检查院;韩国称监察审计院(也译为监察院);伊拉克称财政监督部;墨西哥称财政审计署(Contaduria Mayor Hacienda)印度尼西亚称最高审计委员会;也门称中央控制和审计委员会(Commisson of Control and Audit of Yemen);印度称主计审计长公署(Indian Audit and Accounts Depart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