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财务相对独立核算的部分校属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稿时间:2010-12-06 浏览次数:62

各有关单位:
  根据《沈阳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沈师大校发[2008]222号)以及2009年3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部署,学校决定对财务相对独立核算的部分校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计目标
通过财务收支审计,掌握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状况,查错防弊,预防风险,促进被审计单位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提高效益,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二、审计对象与时限
审计对象:后勤集团、国际商学院、科信软件学院、旅游管理学院(高职部分)。
审计时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审计内容
  (一)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审查财务支出是否严格按预算执行,尤其是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专项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明细;
  (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适当性。主要审查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 定依法组织收入,是否按已审批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是否私设“小金库”,工资、奖金等各项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是否正确合法,财务支出结构或办学经费实际使用比例是否适当,有无与办学无关的大量支出,重大财务支出审批程序及签字手续是否完善等;
  (三)重大支出的决策控制。主要审查重大财务支出项目是否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是否有效防范风险。
  四、审计方式
本次审计采取审查会计资料与到被审计单位走访、座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审计实施步骤
  (一)9月1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9月2日-9月7日,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照审计要求,如实向审计组提供有关资料;
  (三)9月8日-9月20日,审计组审查会计资料,到相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
  (四)9月21日-9月27日,审计组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并征求意见,提交审计监察处审核;
  (五)9月28日-9月29日,审计监察处撰写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主管审计校领导审批并向校长汇报;
  (六)10月8日,经审批后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纪委;
  (七) 10月8日-10月22日,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异议处理;
  (八)10月23日,审计资料归档。
  六、审计组织与分工
  审计监察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此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审计监察处会同财务处组成审计组,具体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杨柏冬
  副组长:宋江丽
  成 员:张月清 郑秀英 宋 莹
  七、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一)依据审计证据正确评价被审计单位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重大支出的决策控制等情况,本次审计对未列入审计内容的财务活动项目不做评价;
  (二)依据审计证据正确界定责任人应承担的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在没有或无法取得相关证据,责任确实难以区分的情况下,采取写实手法,描述其财务收支活动或决策的具体过程。责任人对直接决定、认可、签署意见、签字、授意、指使或经办的财务收支活动事项形成的问题以及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具有最终决定权的财务收支活动事项形成的问题,应承担直接责任;责任人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财务收支活动存在的问题以及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应承担领导责任。
  八、审计风险评估
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有限、审计工作的审计深度不足以及相关信息不充分等因素,将会导致本次审计存在一定程度的错误接受类审计风险。
  九、工作要求
  (一)审计监察处派出审计组实施本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和拒绝;
  (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三)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审计人员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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