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  作者: 发稿时间:2012-08-27 浏览次数:103


沈师大委
[2011]16

2009717沈师大委发[2009]38颁布实施,根据2011414《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修订)

为扎实推进我校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和人才队伍健康成长,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2008]15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校反腐倡廉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反腐倡廉工作责任体系

(一)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是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教、规范管理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内容。我校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教职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核心,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为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和人才队伍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学校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学校党委坚持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学校党委每年要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召开工作会议,做出总体部署,组织督促检查。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培养、交流、使用力度。

(三)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要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坚持把反腐倡廉要求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加强对校内行政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的指导和督促,并将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情况作为对校内行政职能部门年终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要在落实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强化学术机构在学校发展中重要作用的同时,加强对学术权力运行的监督。

(四)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坚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严格对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每年要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职述廉。

(五)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要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纪委要积极协助学校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六)学校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体系。学校党委将切实把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列入对学校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和奖惩的重要内容;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

(七)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要求,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应经党委会集体决定的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相关专家组咨询论证;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八)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一律不得在校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学校设立的经济实体兼职的,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的监督。

(九)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和监督。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结合学校实际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学校任用中层干部要严格履行民主测评和考核程序并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人财物等权力集中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要定期轮岗交流。

(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财务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学校内部审计,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实施财务公开,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坚决禁止“小金库”,一经核实单位或部门设立“小金库”,严肃处理直接负责人,并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十一)加强基建(修缮)项目管理和监督。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勤俭办教育的精神,控制建设成本。坚持基建(修缮)项目集体决策制度和按规定报批制度,新上项目或项目内容的变更必须经集体决策,降低决策风险,避免盲目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任何人不得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要进一步加强基建项目核算管理,坚持项目合同审核和结算审查制度,基建项目合同需经项目主管部门、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审计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方可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实施。基建(修缮)项目需要支付进度款的,原则上支付额度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款项的三分之二。基建(修缮)项目竣工后,经结算审查按审定额支付工程款。坚持基建(修缮)工程的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项目工程款支付由项目主管部门、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审计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主管校领导审批制度。

(十二)加强物资、服务采购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辽宁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学校物资、服务采购程序。各单位、各部门在提出物资采购计划的同时,应充分论证使用效益,坚决禁止采购使用效益不高的物资。坚持采购合同由采购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审计监察部门、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制度。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审计监察部门是学校物资、服务采购的监督部门,要有效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学校物资、服务采购工作的监督。严禁在各类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或手续费,防治商业贿赂。采购活动期间,严禁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供货商私自接触,私下定价。对于借学校物资、服务采购之机,以高于市场价从供货商处购买物品的,按受贿处理。加强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的管理,严格程序,加强监督,防止暗箱违规操作。

(十三)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管理费、业务费等支出的管理,明确开支范围和比例。实施对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杜绝科研经费使用中假公济私等行为。

(十四)继续实行“阳光招生”工程。坚持招生政策、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六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坚持择优录取原则,营造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要不断改革和完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严格规范各种特殊类型招生行为,不断提高特殊类型招生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严格招生计划管理,加强对招生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试题泄密和录取舞弊等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十五)加强对学生管理工作的监督。学生入党、学生干部选拔、评优评奖等要按照民主公开、量化考核、公平竞争原则。从事学生工作的管理干部要公正严明,以身作则,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严禁借推荐学生入党、评奖或处理学生违纪之机索要钱财。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和各种困难补助的发放要规范操作程序,防止截留和挪用等现象发生。

(十六)加强对各种评审、评估、评选、评奖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从严控制项目,坚持公开透明,实施廉洁评审,确保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弄虚作假。坚决整治各种学术不正之风,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十七)健全民主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党员的申诉控告,要及时核实处理并向党员本人通报。完善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及纪检监察部门与组织部门通报情况及诫勉谈话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作用。认真组织实施《沈阳师范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校务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丰富创新公开形式,全面提升校务公开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完善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三、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十八)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学校党委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学校党委宣传教育总体部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与切实改进领导干部作风紧密结合起来,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带校风。

(十九)加强对重要岗位、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坚持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开展以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预防各种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二十)加强师德学风建设。把廉洁教育和诚信教育贯穿师德建设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健全师德规范体系,提高教师的职业品德修养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对学术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大力开展表彰和树立优秀教师先进典型等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淡泊名利、廉洁从教、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优良学风教风,努力营造全校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二十一)加强大学生廉洁教育。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教思政[2007]4),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教师队伍的主导作用、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引导作用和学生骨干队伍的示范作用,充分利用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等形式和各种校园文化活动,以合格公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教育为重点,深入开展校园廉洁教育活动,努力探索适应新时期要求的校园廉洁文化建设新途径。

四、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加大惩治腐败的工作力度

(二十二)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学校党委、行政要高度重视,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积极探索高校科学办案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增强办案效果。认真接待和处理群众申诉举报,凡实名来信来访的举报或申诉,必须认真核实。对教职工违纪的,坚决立案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反映问题失实的,要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对由于职能部门工作失误或个人原因引发群众来访滋事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应责令当事人停职检查直至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认真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十三)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的意识,保障被调查人的申辩权、申诉权等合法权利。要严格区分一般错误和违纪违法的界限,严格区分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出现的失误和违纪违法的界限。要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要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方针,使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十四)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坚持和完善“一案两报告”(即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制度。深入剖析案件,注重从管理和制度层面查找问题,提出建议,不断推进改革和创新。坚持和完善案件通报制度,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相关问题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