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审计监察处工作职责

来源: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作者: 发稿时间:2020-01-14 浏览次数:28

沈阳师范大学审计监察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监察、内部审计两项职能。

行政监察是指对学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行政干部的廉政、勤政和执法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职能活动。行政监察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学校机关各部门、学校所属各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校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审计监察处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行政监察工作

1、检查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行政规章制度等情况;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以及监察对象的申诉,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2、加强对工程(物资、服务)采购、基建(修缮)项目工程款支付、科研经费使用、贫困生资助经费使用等工作的监督;

3、加强对干部考核任免、教职工引进(录用、调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评优选先等工作的监督;

4、加强对招生录取、重大考试等工作的监督;

5、加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6、承办上级监察机关、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内部审计工作

1、组织实施财务收支审计;

2、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组织实施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4、组织实施内部控制审计;

5、组织实施效益审计;

6、组织实施校长安排的专项审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