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兰某的处理为何从第三种形态转化为第二种形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发稿时间:2020-03-18 浏览次数:531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尹健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通过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监督遏制增量,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四次全会工作报告要求,实事求是运用“四种形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

  将“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违反纪律的同志,既要严格依据纪法和事实这两个定量,也要充分考虑其本人的态度和认错悔错改错实际行动这个变量,精准运用每一种形态,审慎稳妥做好“四种形态”相互转化工作。去年11月,重庆市垫江县纪委监委对干部兰某的处理,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由撤职转为党内警告处分,就是从第三种形态转化为第二种形态,实现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2019年3月,垫江县委巡察组在曹回镇开展专项巡察时发现该镇莲花村村委会涉嫌违规高息借款等问题。在接到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县纪委监委联合曹回镇纪委迅速开展核查工作。

  经查,2011年、2012年,莲花村公开招标硬化大莲路、致富路两条村级道路,修建过程中,施工方因无钱缴纳税费导致工程停滞,遂提出由莲花村垫付税费23万多元,待工程款划拨后归还。为解决资金问题,2012年12月,曹回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兼莲花村党支部书记兰某召集有关村干部开会,决定由两名村干部以村委会的名义向私人借款23万元为施工方先行垫付税费,约定月息3分。后因施工方未及时向莲花村归还借款,导致莲花村也未能及时向他人归还借款,额外支付了7万多元利息。在此过程中,兰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对村级事务把关不严,违规举债、高息借款,给村集体带来财务风险和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纪。

  2019年5月,曹回镇纪委对兰某进行立案审查。兰某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本人违纪事实,并与相关村干部主动挽回给村集体造成的经济损失。

  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室务会议对兰某的处分问题进行讨论时,大家意见出现分歧。有同志认为兰某作为镇政府选派、党员推选的驻村干部承担着组织的信任和群众的期盼,却违反工作纪律,在村级事务中违规决策造成集体资金流失且金额较大,损害了群众利益,应给予撤职处分;也有同志说兰某是为解决群众出行问题想办法,并未谋取个人利益,处分过重会不会挫伤驻村干部积极性;还有同志提出,对该案应考虑时间节点、农村财务管理特点及当时的经济环境等综合因素,且兰某已挽回经济损失,没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综合考虑兰某的违纪情节、时间节点、动机原因以及群众口碑等因素后,2019年11月19日,垫江县纪委给予兰某党内警告处分,对兰某的处理由第三种形态转化为第二种形态。

  接到处分决定书后,兰某说:“以前我认为只要做出成绩,不谋私利,工作中偶尔出现失误或偏差都是情有可原的。现在明白了纪律红线不能碰,谋发展更要讲规矩、守纪律。感谢组织的从宽处理和教育帮助,今后我将加强对党纪法规的学习,更加努力工作……”

  “精准运用‘四种形态’,考验的不仅仅是业务水平,更是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责任担当,我们要用好纪法‘两把尺子’,确保每一个案件、每一项工作都经得起实践检验。”垫江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周道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