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宝良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黄宝良,原系安徽理工大学后勤集团总经理。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淮南工业学院(现为安徽理工大学)招标建设教学楼工程。合肥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八工程处负责人许某为了能承建该项工程,找到时任该校基建处处长的黄宝良,要求其提供帮助,并许诺事成之后予以重谢。1999年12月28日,在该校主教学楼工程的评标会上,黄宝良给合肥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在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项评分项目上均打了满分。12月30日,合肥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中标。
2000年1月28日晚,许某为了答谢黄宝良在学校主教学楼工程招标过程中的帮忙和今后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得到黄宝良的关照,将20万元现金装在一纸袋内,上面放了一条香烟,来到黄宝良家里,称送给黄宝良几条香烟。待许某走后,黄宝良发现装在袋内的现金。第二天,黄宝良携带该现金找到许某,要求其将现金收回,许某不愿意,黄宝良在退还未果的情况下,将20万元收下。案发后,黄宝良将受贿的20万元退至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宝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淮南工业学院基建处处长的便利,非法收受许某钱财,为许某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黄宝良在案发后,将受贿的赃款全部退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2007年07月10日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任毅)
(责任编辑:杨柏冬、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