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严查“小金库”背后的集体腐败案

来源:  作者: 发稿时间:2010-10-18 浏览次数:46

  (文章来源:新华网 时间:2009年05月26日)

  “小金库”,是指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而进行私存私放的各种资金。4月下旬,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决定在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行动。

  在近三年来海南省各级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中,有20余起案件与“小金库”有着直接联系。从这些案件看,“小金库”的涉案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数额之高,折射出“小金库”的危害之大,“小金库”确已成为腐败的温床。“近年来中央虽三令五申清理、治理,却依然未能阻止‘小金库’的扩张和蔓延,‘小金库’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慢慢演变成一种必须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腐败黑洞。”5月27日,海口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刘玫忧心忡忡地对记者说。

  1、“小金库”牵出三起典型腐败案

  “在我们查办的案件中,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单位受贿案,是一起典型的凭借特权大肆受贿,将乱罚款、赞助款存入‘小金库’私分挥霍的集体腐败案。”海口市检察院检察官刘玫向记者介绍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从1998年初,海口市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原大队长韩忠指示第四大队办公室原主任陈李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设账户,私设“小金库”逃避监管,利用行政执法之便,下属三个执法中队多次非法收受被查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对给予赞助费的被查处单位和个人不论行为是否违法违章,一概放纵不查,所收款项全部存入陈李开设的“小金库”。为了激发执法队员拉赞助款的热情,城管监察支队第四大队内部实行奖励机制,而发放奖金的多少按照城管队员收取赞助款数额进行分配。从“小金库”设立到案发的7年间,“小金库”一共存入184.34万元,除了极少部分用于单位的开支外,大部分都作为奖励、吃喝、补贴或又赞助了其他单位,作为奖励分给个人的就有50.2万余元,以各种名义发补助的有41万余元。最终,该案的4名被告人都被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

  万宁市检察院检察官陈诗参与查办了多起“小金库”背后的腐败案,他说:“犯罪分子主要是利用‘小金库’进行贪污、私分公款,也有的将单位‘小金库’作为个人‘小金库’,自管自批,贪污挪用。”

  万宁市交通规费征稽所在一年的时间,共收取罚没款126万余元,在原所长赵振勇的授意下,这笔钱存入了单位的“小金库”。之后他便以发放各种补助的名义将其中的109万元私分给该所职工。除此之外,赵振勇在2003年元旦期间,以送礼、请客为由,从“小金库”中支出公款2万元。另外,在赵振勇同意下,该所原会计刘勇龙截留罚没款3.7万元,以个人账户存入“小金库”,用于刘勇龙和赵振勇二人的开支。最终,赵振勇等两名涉案的主要成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海南省工商局经济检查总队利用行政执法的特权,在两年内利用行政执法之便,以罚款或收取赞助款名义,先后非法收取海口日琼商行等67家单位及陈爱民等16人的财物共计25万元,多次非法收受被查处单位和个人财物,所收受的款项都存入“小金库”,用于该单位发放补助、招待费、办公费等支出。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总队的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2、私设“小金库”是对权力的监督不力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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