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1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规范本校的各类采购程序,现将固定资产增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项审批
使用单位向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职能部门审核后,请示校领导审批立项,一般每月上旬集中采购一次。
二、采购方式的确定
职能部门将依据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报省政府采购办审批。职能部门在征得使用单位意见后,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按省有关部门的批复定期组织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的实施部门
凡属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学校统一由职能部门按政府采购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根据使用意见在审计部门监督下实施采购。各单位、各部门在确定采购项目后,必须报职能部门负责实施,任何个人、部门不能自行实施,否则职能部门不予固定资产登记,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四、政府采购范围
凡是设备支出(包括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发展基金、各类专项经费以及自筹经费等以学校名义或从学校支出的所有固定资产增加)、修缮支出,均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五、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
2008年需政府集中采购的详细目录包括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
特此通知。
党政办公室
审计监察处
财务处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
教务处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