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发稿时间:2010-10-18 浏览次数:41

沈师大校发[2005]209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省有关招生法规和政策,保证我校招生考试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层次的招生考试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招生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我校招生考试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考试工作的校领导是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各职能部门以及组织招生考试、加试工作的各办学单位负责人,是招生考试工作具体责任人,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条 对在招生考试中违规违纪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在招生考试中违规违纪的,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1、属于集体决定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单位负责人决定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第六条
对在招生考试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考录取挂钩费用的;
  2、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
  3、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考工作正常秩序的;
  4、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5、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考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6、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7、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招生考试工作中集体决策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回避制度和招生考试督查制度,强化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要进行全程监督,对工作中的违法违纪事件要严肃查处;针对招生工考试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