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征地、校区置换和基建工作行为规范

来源:  作者: 发稿时间:2010-10-18 浏览次数:45

沈师大委发[2006]27号

  
  我校新征土地和西校区置换工作已启动,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确保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基建工作干部及相关人员的行为规范。
  一、在征地、校区置换和基建工作中,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
  二、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在征地换建工作中,涉及新增土地及校区土地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年限、征地补偿费等重大问题时,必须按照《征地与校区转让工作程序及审批办法》办理;
  三、严格按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队伍的遴选和招标工作,不准对基建工程工作规程进行违规操作;
  四、不准在基建工程中违反民主决策程序而个人擅自决策,包括个人更改采购计划,个人决定供货商、材料和设备的品种及价格等。如需更改工程设计、使用功能,需经校园建设三期工程领导小组研究,重大事项要经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五、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对施工单位吃、拿、卡、要,接受投标单位、施工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接受投标单位、施工单位的邀请,参加高消费娱乐旅游等活动;
  六、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参与施工单位建楼工作,包括为施工单位介绍进料途径、提供建筑材料、推销物资、建材产品、设备等,为亲友向施工单位揽活,或为配偶、子女、亲友在外采购、外加工、外运输等环节提供便利条件;
  七、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等在基建工程中谋取私利,让施工单位或供货商出资购买、装饰个人住房或为个人提供其他无偿服务,报销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等;
  八、不准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明示、暗示或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降低材料质量标准、降低施工质量标准,从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九、不准违反拨款原则和审核程序拨付工程款;
  十、不准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擅自同意验收或干扰影响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十一、加强基建业务活动费用开支的管理。确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接待和招待工作,要坚持热情简朴、厉行节约的原则;
  十二、参与征地、校区置换和基建工作的各级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认真查处。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视其问题的性质、后果、责任、态度等不同情况,按照相应的党纪、政纪条规处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移交司法部门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