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发稿时间:2010-10-18 浏览次数:49


沈师大校发[2009]62号

(2009年3月10日沈阳师范大学第一届教代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治校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监〔2002〕1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5〕2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务公开是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保证全校师生员工参与学校管理、实施民主监督,促进学校管理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措施。校务公开坚持以制度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为基本形式,达到全面建设和谐校园的目的。

  第三条 校务公开坚持与反腐倡廉建设相结合,建立起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坚持与增强服务意识相结合,建立有效的服务机制;坚持与转变工作作风相结合,建立起便捷高效的办事机制。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四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本着“全面启动,稳步推进,突出重点,强化监督,保证质量,狠抓落实”的工作思路,注重实效,搞好校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校务公开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校务公开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设立沈阳师范大学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校务公开工作,负责制定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受理并处理校务公开中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各一名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办公室。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凡是涉及学校发展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决策及师生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以外,原则上都要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重大公开内容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再行公开,涉及学术事项公开内容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议通过,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和准确公正。主要内容有:

  1. 学校发展的重要事项公开。包括:学校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改革、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的规划;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科研、科技开发及重大项目的规划;基建规划、重大项目立项;对外合作交流规划;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等。

  2. 重大经济活动事项公开。包括: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执行情况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基建工程和重大修缮项目招标及工程决(结)算情况;大宗物资及重大服务项目采购情况;物资设备报废处理情况;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情况;社会捐赠情况等。

  3. 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开。包括:工资调整及津贴、奖金、福利分配方案;职称评聘、工作考核以及教职工的竞聘与录用情况;购建房方案、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缴纳、管理情况等。

  4. 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开。包括:学费和其它管理费用收费标准及依据、使用情况;学生管理制度及奖惩事项;学生各类先进称号的评选情况;特困生费用减免、资助及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勤工助学岗位及人员选用情况;选留毕业生有关规定和毕业生推荐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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