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年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届中审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稿时间:2010-10-19 浏览次数:34

学校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根据《沈阳师范大学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沈师大委发[2008]34号)规定,学校决定于2008年10月—12月开展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届中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计目标

通过对相关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部门)财经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

二、审计对象与时限

审计对象为学校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学校所属各单位正职行政负责人、主持工作的副职行政负责人和参与本单位(部门)经济工作的其他负责人。

审计时限为领导干部本届任职以来,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审计内容

(一)经济管理工作、廉洁自律情况

审计对象是否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是否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二)本单位包干经费的使用情况(如有)

1、本科教学经费、研究生教学经费是否足额投入到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上,经费支出结构是否合理,经费使用是否超出规定范围,是否有挪为他用现象等;

2、教学辅助经费是否真正发挥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奖优罚劣、稳定队伍的作用,是否有套取现金问题;

3、发展基金的使用是否做到努力为学科和专业建设积聚力量,促进本单位各项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费支出结构是否合理,经费使用是否超出规定范围,是否有挪为他用现象等。

(三)本单位年度经费的使用情况(如有)

年度经费的使用是否按报财务处备案的预算所确定的使用范围执行。

(四)代管经费的使用情况(如有)

代管经费的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五)财经决策情况

未列入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六)财务支出的审批情况

财务支出是否实行了由经办人经办、分管领导审验、财经执行人审批的联签会审制。

四、审计方式

本次审计采取调阅会计资料,到被审单位走访、座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从中发现经济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在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析梳理的基础上,依据翔实可靠的审计资料,为被审计人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从而保证审计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五、审计实施步骤

(一)10月24日,审计组向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报组织、人事部门及审计对象本人。

(二)10月25日—10月30日,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照审计要求,做好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清理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审计对象要按照要求,写出任期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述职报告、审计承诺及其它有关资料于10月30日前送交审计组(机关楼411室)。

(三)10月27日—11月14日,审计组查阅会计资料。

(四)11月15日—11月30日,审计组到各单位、各部门查询。

(五)12月1日—12月5日,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六)12月6日—12月9日,审计组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提交审计监察处审核。

(七)12月10日—12月17日,审计监察处撰写审计结果报告,报主管审计校领导审批。

(八)12月18日—12月20日,经审批后的审计结果报告抄送纪委、组织部、人事处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

(九)12月21日—12月31日,审计结果报告异议处理。

(十)1月1日—1月10日,审计资料归档。

六、审计组织与分工

审计监察处受组织部委托,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届中审计工作。审计监察处会同财务处共同组成审计组,具体开展审计工作。审计组接受审计监察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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