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收支审计(下)(二)

来源:  作者: 发稿时间:2010-10-19 浏览次数:17

 (二)住房资金审计�

  住房资金是指国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企业(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公积金,以及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筹集或形成的其他资金。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以来实行城市福利性住房政策,弊端很多。1994年国务院在总结房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改变福利性实物性分配的体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新机制,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供应体系。�

  对住房资金审计的内容是:�

  1.城市住房基金审计。�

  城市住房基金是市(县)人民政府用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专用基金。该项基金从同级财政现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补贴的资金和当地提取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渠道筹集。�

  对城市住房基金的审计应注意: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投入是否及时到位,应转入城市住房基金的收入是否及时转入;主管部门对城市住房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拨入各部门的基金是否按规定范围使用,有无挤占挪用问题。�

  2.单位住房基金审计。�

  单位住房基金是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转换住房机制而建立的专项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主要用于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支付出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费用和出售住房时个人支付房价与住宅造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提租后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发放房租补贴。� 对单位住房基金的审计应注意:审查企业是否严格按规定计提各项住房基金,并保证住房基金的专款专用;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的资金,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查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是否按规定划转,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挪用等违纪问题。�

  3.住房出售收入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审计。�

  ①审查各地是否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房改。�

  ②审查出售公有住房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③住房出售收入是否按规定归集和管理,应上交的是否按规定上交有关部门,留归各部门的是否按规定存储。�

  ④住房出售收入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挤占挪用问题。�

  ⑤利息收入是否按规定管理,有无收入不入帐、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

  ⑥售房单位有无未经审批、不经评估自行售房,不按批准规定的范围和价格售房的问题。�

  ⑦售房单位有无截留、挪用应上交的售房收入和利息收入。�

  4.住房公积金审计。�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1999年4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条例》还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不能挪作他用。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不作财政预算资金,不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审计的内容主要是:�

  ①审查有关机构和部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基数和比例归集住房公积金,有无虚报职工人数,冒领财政补贴的问题。�

  ②审查各单位、部门是否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来源是否正确。�

  ③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公积金,有无挪用住房公积金搞其他基本建设或生产经营等。�

  ④住房公积金是否按规定管理,其增值收入的取得是否符合规定,并及时入帐,有无违规收入、隐瞒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