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机关各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届满审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稿时间:2010-12-06 浏览次数:80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依据《沈阳师范大学各单位(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沈师大委发[2008]34号),学校决定于2010年11月—12月开展机关各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届满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计目标
  通过对相关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以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计,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为党委考核任用领导干部提供依据。
  二、审计对象与审计期间
  审计对象为党委组织部确定的学校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审计期间为领导干部本届任职以来,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审计内容
   1、审计对象是否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审计对象所在部门是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部门财经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3、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各项财务收支是否全部纳入了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资金有无体外循环的情况;
  4、审计对象所在部门是否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的规定对设备、家具等各项资产配备专人保管,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审计对象本人借用固定资产是否归还;
  5、审计对象有无重大经济决策失误;
  6、审计对象是否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四、审计方式
  本次审计采取向审计对象所在部门教职工代表、相关会计人员了解情况与设立网络信箱获取审计证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审计实施步骤
  1、11月19日:向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组织部门;
  2、11月20日—11月25日: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根据审计内容撰写《任期经济责任自评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将《任期经济责任自评报告》送交审计组;
  3、11月25日—12月9日:在开通网络信箱获取审计证据的同时,审计组向相关会计人员、审计对象所在部门教职工代表了解相关情况;
  4、12月10日—12月15日:审计组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审计对象意见,提交审计监察处审核(对审计监察处主要负责人的审计报告提交主管审计校领导审核);
  5、12月16日—12月18日:审计监察处撰写审计结果报告,报主管审计校领导审批;
  6、12月19日:经审批后的审计结果报告抄送纪委、组织部、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
  7、12月20日—12月24日:审计结果报告异议处理;
  8、12月25日—12月30日:向党委会汇报工作,审计资料归档。
  六、审计组织与分工
  审计监察处受党委组织部委托,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机关各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届满审计工作。审计监察处相关人员组成审计组,具体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组成员如下:
  组 长:宋江丽
  成 员:宋 莹 郑秀英 孟 锐
  七、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一)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依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证据,对审计对象任现职以来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以及廉洁自律情况做出客观评价。
  (二)依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证据,正确界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领导干部对直接决定、认可、签署意见、签字、授意、指使或经办的经济事项形成的问题以及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具有最终决定权的经济事项形成的问题,应承担直接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经济事项存在的问题以及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应承担领导责任。
  (三)在没有或无法取得相关证据、责任确实难以界定的情况下,采取写实手法描述其经济活动或决策活动的具体过程。
  八、审计风险评估
  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有限、审计工作的审计深度不足以及相关信息不充分等因素,将使本次审计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受风险。
  九、工作要求
  (一)审计监察处派出审计组实施本次审计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和拒绝。
  (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三)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审计人员不准接受审计对象或其所在部门安排的宴请,不准接受审计对象或其所在部门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向审计对象或其所在部门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网络信箱地址:
sjjcc@sy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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