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大处级干部退休7年后因受贿被判刑11年

来源:  作者: 发稿时间:2013-05-28 浏览次数:7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201012,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江苏电大后勤处原副处级调研员王世明,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与其他贪污受贿案件不同的是,被判刑的王世明出生于1943,今年已经68,而退休后7年仍被刑事处罚,也成为了江苏刑事司法中的鲜有个案。

认识包工头改变人生

王世明1943年出生于苏北农村的一户贫苦家庭,上世纪60年代初参军入伍后,从战士、文书、班长,后来提干当上了排长。转业后,王世明在南京海员学校工作,1986年调到江苏电大工作。

由于此前从事过基建工作,王世明转到江苏电大后被安排在基建后勤部门。工作之初,他也曾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但自1998,认识了挂靠南京某建筑集团的包工头吴某后,他的人生观发生了转折。他的贪欲逐渐膨胀,1998年中秋节收下吴某用信封装的3000元起,就一发不可收拾。

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电大教学楼改造,王世明收受吴某贿赂款2万元;2000年电大女生宿舍维修收受2万元;2001年电大女生宿舍维修收受3.5万元;2002年电大运动场改造工程两次共收受75000元;200312月份,王世明退休后,收受了吴某最后一笔3万元。

1998年至其退休的2003,王世明共12次收受包工头吴某装钱的信封,共计人民币23.6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翻供

2009,有人举报江苏电大后勤处处长纪光辉、刘振华等人利用管理基建工程的职务之便收受好处,这也成为司法机关关注电大工程腐败系列案件中的重要线索。

栖霞区检察院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很快就锁定了该案的主要行贿人吴某。紧接着,纪光辉等人利用管理电大基建工程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好处的行为暴露出来。同时,已经退休6年多的王世明涉嫌受贿事实也被带了出来。当检察院办案人员出现在王世明面前时,他彻底懵了。

王世明到案后,很快就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与行贿人吴某交代的情况基本吻合。但在被刑事拘留后,王就开始翻供,只承认受贿8.8万元,对原先承认的23.6万元受贿额,却以时间长、年龄大记不清等为借口予以否认。

由于行贿人是个体包工头,会计账面很不规范,当年的账目无处可查,而且王世明受贿大部分钱物基本上不存银行,一般都用于家庭开支,这为办案人员固定证据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办案人员对其几年内家庭收入情况有关证据进行了固定,迅速堵住了王世明翻供的退路。在开庭之前,王世明不得不再一次承认受贿20余万元的事实。

但在庭审阶段,他又再一次翻供。法庭通过审查审讯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确认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不存在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和不文明行为,因此对王世明的翻供行为未采纳。

受贿为改变儿女经济状况

王世明在《悔过书》中回顾了自己的犯罪经历:当我第一次拿钱的时候,我心里是很紧张的,心想万一给人家知道了,这是犯法的事。但是看到行贿者送来的一沓沓钱,我相信了行贿人说的话:我送钱给你,只有你知我知,没有第三人知道。只要不讲,谁知道呢?”可是,王世明没有想到,当检察官找到行贿人时,“你知我知就变成了天下皆知。

他还说,之所以受贿,一是因为攀比,二是为儿女们着想,“儿女们的条件不好,我又没有能力改变他们的现状,有人送钱我就觉得机会来了,也就不管不顾地受贿了

王世明家庭经济相对比较困难,工资是家里主要经济来源,在被查处后,他家的顶梁柱倒了。办案人员说,他之所以一而再地翻供,是因为他不仅害怕受牢狱之苦,也害怕家庭经济面临更大的困难。但不管怎样,他也必须为他的犯罪行为付出法律的代价。

201012,王世明因犯受贿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王世明没有上诉。

我国刑法对退休后依然依据其影响力而贪污受贿的人员,在受贿罪的具体条款中,有着明确的表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退休7年后依然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的王世明受贿案,在目前尚属少数,无疑有着一定的标志性警示作用,这同时也是当前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急需重视的一个方面。

(责任编辑:杨柏冬、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