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0-26 16:07:25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受贿300余万元,另对84.4万余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今年8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教育局原局长许东被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据了解,许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是聊城市教育系统迄今发现的涉案金额最大、影响最大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要不是知情人举报,许东也许不会“落马”,因为他把自己的罪行隐藏得很好:全家的存款不足10万元,名下的房产也只有一处。这些假象甚至在办案之初蒙骗了检察官。但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许东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研究如何化解“落马”风险
初查的结果让办案检察官一度产生困惑:许东夫妇近30年的工资收入,应该不只这些,肯定另有隐情。后来查明的事实证明办案检察官的这种判断是正确的。
检察机关查明:1999年至2009年8月,许东在担任东昌府区教育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中小学危房改造、校舍维修等方面,收受张某等17名建筑商的贿赂250余万元;在教育系统调整干部职务、岗位以及大学生就业安排过程中,收受71名请托人的财物58万余元。此外,还对84.4万余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为避免事情败露,早在1999年,许东就开始研究如何化解“落马”的风险。
转移隐匿非法财产
许东发现,把受贿的巨额现金放在家里、存在银行或者花掉,都有极大的风险。如何把这“烫手的山芋”消化掉,他着实动了一番脑筋。
据许东供述:“如果不义之财显露在自己名下,案发以后就不是自己的了;如果这些财产不在自己名下,那么可以相对容易地躲过调查,虽然不在自己名下但它实际上还是自己的。”在这样的思维逻辑指导下,许东想到了一招通过投资来隐匿非法财产。
2003年9月,许东在聊城市新东方广场买了八套商铺,价值55.6万余元,用的是其岳父、岳母和妻弟夫妇的名义;2004年2月,许东分别以其大妹、二妹夫妇之名购买商铺两套,价值43.3万余元。
2007年,许东以其岳母之名在阳谷凤祥集团集资80万元。2008年,以其大妹之名在聊城久安房地产公司集资81.3万元;以其岳父之名集资33.5万元。2009年3月,又以其他四个远房亲属之名在聊城市建设路小学集资80万元……
就这样,许东通过借用亲属的身份证,把受贿来的款项连同合法收入一起用于在高级商场购买商铺,或参与企业集资,并将这些资产登记在他人的名下。许东将这些房产、投资的手续放在一个保险箱里,寄存其大妹家。他嘱咐妹妹说:“一定要保管好这个保险箱,箱子里放着机密文件,千万不要打开,也不要跟别人说。”
收钱时确保“一对一”
1999年,时任东昌府区教育局副局长的许东,利用手中的权力,收获了“第一桶金”。当时他主管一所学校教学楼的建设工程,一位姓马的建筑商为了顺利拿到工程,想请他关照一下,送给他10万元。
收还是不收?巨大利益的诱惑与东窗事发的恐惧,折磨了许东相当长一段时间。他先后三次将这10万元退还给建筑商,在建筑商第四次将10万元送给他时,他动心了,看着厚厚的一摞人民币,想想平时建筑商一掷千金的气派,而自己10年的工资还不到10万元,何况建筑商又是诚心诚意,许东最终收下了这10万元。
自此,许东对每次收受贿赂的时间、地点都做了精心的选择:或者独自一人在办公室时,或者独自一人在家时,以确保受贿是“一对一”的。他深信行贿人和受贿人是“利益共同体”,认为只要收钱办事,就没风险,只要自己不说出去,就没人知道。
许东还利用工程款拨付的签字权,按“潜规则”办事:对主动行贿的,大开绿灯;对一些不懂“规则”的,则采用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方法进行刁难。到案发时,他主管的工程还有一些项目拖欠着工程款。
2003年,某建筑公司因为被拖欠工程款,面临生存危机,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想到,这家公司的无奈之举激怒了许东,他在电话中表达了自己的强烈不满。为了缓和关系,该公司派人给许东送去2万元的“慰问金”。有了这次融通和以后的定期不定期“慰问”,在之后的几年中,这家公司都能如期拿到工程款。
教育局长蜕变的警示
办案检察官认为,许东在任职期间,从不敢收受贿赂到按照“潜规则”主动索取贿赂,一步步走上犯罪的道路,最根本的主观原因在于他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所以自然无法过好权力关、金钱关和人情关。但更主要的是,在客观上,有关方面对单位“一把手”监督不到位,才导致许东逐步堕落为地方教育界的大贪官。
归案后的许东也多次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
(责任编辑:杨柏冬、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