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接待用餐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发票、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其中,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经办人签字、负责人审签。
二、严格按以下标准安排接待用餐:
(1)一项公务活动接待用餐次数不超过1次;
(2)接待用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
(3)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以下情形均视为公款聚餐:
(1)无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的公款接待宴请;
(2)同城单位之间互访办事公款接待宴请;
(3)单位内部同事之间公款相互吃请;
(4)在私人会所和高档餐饮场所公款接待宴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