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师大校[2014]48号
学校各单位:
去年11月份以来,为贯彻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党政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活动等方面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活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国内差旅活动
(一)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组织无实质内容的培训活动。
(二)国内差旅应严格执行《沈阳师范大学差旅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超范围、超标准部分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由出差人提供文字说明、单位负责人同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旅游公司出具的关于交通、住宿、餐饮、会议等费用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二、从严审批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
(一)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培训,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二)校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按上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中层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须经外事管理部门、主管外事工作和分管本单位(部门)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并到干部管理部门请假备案;校内其他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须经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外事管理部门审核并报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者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四)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五)无预算安排、未经审批的出国(境)费用不予报销,确有特殊原因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
三、严格规范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一)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二)国内公务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三)接待对象的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沈阳师范大学差旅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接待住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四)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五)实行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与支出标准“双控”制度。机关各部门接待费用支出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事业维持费的20%,教学及教辅单位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教学辅助经费的18%。公务接待中发生的工作餐标准每人不超过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