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贯彻落实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发稿时间:2018-06-26 浏览次数:258

沈阳师范大学贯彻落实践行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沈师大委[2016]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新成效,参照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是指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的要成为大多数;第三种形态是指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要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是指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要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中央纪委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第四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坚持反腐惩恶、除恶务尽。

  第五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六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突出党委主体责任,强化纪委监督责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把其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和各基层党组织要明确各自责任,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 对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的,学校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章 具体措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一种形态。主要采用谈心交心、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函询、诫勉谈话等教育类措施。

  (一)党员不正确履行党员义务,不正常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批评和自我批评轻描淡写的;

  (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应由集体决策事项个人擅自决定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分管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

  (四)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纪委、学校党委相关规定精神,情节轻微的;

  (五)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轻微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师生和学校利益的;

  (八)在年度工作考核中不称职率较高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轻微的;

  (十)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二种形态。主要采用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和行政警告、行政记过等2项政纪轻处分,以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组织调整类措施。

  (一)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分管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较重的;

  (三)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不良影响或对较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期难以查清的、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者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

  (五)对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包庇袒护,致使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

  (六)存在其它违纪事实,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的;

  (七)其他应当运用第二种形态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严重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条规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运用第三种形态。主要采用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和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3项政纪重处分,以及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组织除名等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

  第十一条 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犯罪的,应运用第四种形态。“先纪后法”的,学校纪委立案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先法后纪”的,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学校纪委要立案审查并作出党纪重处分处理和提出行政重处分建议。

第三章 形态转化

  第十二条 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或者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的,可以从后一种形态转化为前一种形态。

  第十三条 对“咬耳扯袖”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的,或者违纪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重、加重情形的,应从前一种形态转化为后一种形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第一种形态的工作程序:

  (一)谈心交心。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开展一次谈心,要坚持与职能部门和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谈心活动;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联系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开展一次谈心;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要定期与招标采购、基建后勤、财务资产、招生录取、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岗位的主要负责人谈心交心;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经常与所在单位班子副职谈心交心;各基层单位班子成员要经常与分管部门、分管干部谈心交心。

  (二)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由党委书记作为谈话教育人;对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由党委书记委托分管校领导会同纪委书记作为谈话教育人;对副处级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由组织部长、纪委副书记会同谈话对象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教育人;对其他党员干部和教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教育人;涉及党内教育活动、干部调整、年度考核等工作中的问题,由组织部长会同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教育人。

  (三)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等5种措施可结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同时进行。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必须经过学校党委批准,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通过校园网、全校性会议等方式进行。

  (四)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校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出现问题,要分别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其他党员干部出现问题,要分别在所属党支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函询和诫勉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适用第二、三、第四种形态,应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学校纪委按照纪律审查程序办理;应给予组织调整或重大职务调整的,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形态之间的转化,由纪委办公室提出转化建议,经纪委全委会研究,报学校党委决定;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报上级纪委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