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沈阳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意见

来源:  作者: 发稿时间:2018-06-26 浏览次数:349

中共沈阳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纪委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意见

沈师大委[2016]2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部署,按照辽宁省委、省纪委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党委就深入推进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下简称“三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纪委工作实现“三转”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许多新形势新任务,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了“三转”的任务,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理清职能定位,把主要精力放在监督执纪、惩治腐败上。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讲话中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更好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学校纪委必须认真落实“三转”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这个主业,切实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实效,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纪委工作实现“三转”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紧密结合学校发展实际,以转职能为核心,以转方式为关键,以转作风为保障,坚持求真务实、突出重点、服务大局、稳步推进,把纪委不该承担或牵头的工作还给主责部门,避免越位、缺位、错位现象,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切实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实效。

  三、纪委工作实现“三转”的目标任务

() 转职能,聚焦主责主业。学校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在基建、招生、招聘、采购等敏感工作领域的监督职能,重点对规范程序、责任落实、遵章守纪等方面强化执纪监督,避免承担具体业务性工作,避免随意扩大职能,防止工作越位和错位。纪检监察部门不要承接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监督事项,不要参与无实际意义的监督工作,不要参与由业务部门组织的常规性检查工作。要聚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主业,规范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事项,及时转送有处理权的部门或单位。

() 转方式,强化监督检查。学校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工作要求,把精力集中到“再监督”和“再检查”上面。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问题易发多发工作领域的监督检查。要按照“四种形态”要求,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执纪更加严格、监督更加全面,综合运用诫勉谈话、约谈提醒、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努力把违纪违规问题制止在初始和萌芽状态。

() 转作风,坚守责任担当。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强化党性修养,增强担当意识,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坚决防止“灯下黑”。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师生,多做调查研究,加强基础工作,做到情况明、信息通、数字准、工作实,杜绝官僚作风。要善于抓细节、抓具体,一步步把工作做实做深,避免形式主义。要敢于“唱黑脸”、敢于“较真碰硬”,坚决防止好人主义。

  四、纪委工作实现“三转”的相关要求

() 提高认识,切实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工作实现“三转”,是中央的战略决策和中央纪委的重要部署,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的重要保证。“三转”不是懒政、推诿,而是纪委职责回归本位。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要转变过分依赖纪委参与具体工作的思维模式,严格执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强化看齐意识,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以实际行动支持纪委工作实现“三转”。

(二)加强学习,切实提高依法依规办学治校能力。全体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习,熟练掌握与办学治校密切相关的制度规定,强化底线思维,善于规避违纪违规风险,自觉做到依法依规办事,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努力做一名讲政治、精业务、懂教育、会管理、作风正、能开拓、善团结的好干部。

(三)完善制度,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分管领域工作规章制度,细化职责清单,规范业务流程,着力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协调的工作体制和机制,让权力在制度的约束下规范运行,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努力做到分管领域工作能够经得起“再监督”和“再检查”,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中共沈阳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6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