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沈阳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沈师大委〔2015〕32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系列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保证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按照中共辽宁省委、沈阳市委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落实“两个责任”的总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党委和纪委的法定职责,是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履行好“两个责任”,是党委和纪委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大学是社会的良心、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大学发生违法违纪案件,不仅严重损害大学的声誉,更对学生的成长成才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其危害更大、影响更广、后果更严重、教训更深刻。我校落实好“两个责任”,对于维护我校良好的政治生态,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障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和人才队伍健康成长,具有重大意义。
(二)把握工作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把落实“两个责任”与学校事业发展、党的建设结合起来,融入业务工作和管理过程之中,实现党风廉政建设与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坚持整体推进,把“两个责任”视为一个整体,主体责任是根本,监督责任是保障,只有“两个责任”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整体推进、形成合力,才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扎实成效。坚持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通过责任追究,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执纪更加严格、监督更加全面,把违纪问题制止在初始和萌芽状态,早发现、早提醒、早遏制,做到标本兼治。坚持“一岗双责”,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抓好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还要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明确目标任务。通过“两个责任”的落实,不断增强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执行者。通过“两个责任”的落实,促进纪委紧紧围绕党委的主体责任履行监督职责,聚焦主业,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党纪党规成为刚性约束。通过“两个责任”的落实,促进学校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学校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落实。通过“两个责任”的落实,着力构建权责对等、内容明晰、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纪律严明、程序规范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构筑领导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推进依法治校进程。
二、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内容
(一)学校党委领导班子责任。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体责任,要重点履行好以下职责:
1.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学校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总体布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形成上级带动下级、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的工作格局。
2.支持校长从严治校。不断规范资金使用权和资产管理权,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加强审计监督和民主监督。
3.努力营造学校良好的校园政治生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决整治“四风”问题。
4.支持纪委工作。支持纪委聚焦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认真落实纪委双重领导要求,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
(二)学校党委书记责任。学校党委书记是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重点履行好以下职责:
1.组织党委班子成员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研究解决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持制定相关措施,扎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2.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范围和任务分工。
3.加强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依法治校、廉洁从政教育,要求和示范领导班子成员参加联系点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涉及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联系点单位领导干部的不规范行为,要直接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纠正。
4.经常听取反腐倡廉工作汇报,参加涉及反腐倡廉全局性的会议和活动,支持纪委依纪依法开展工作。
(三)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及联系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根据工作分工和“一岗双责”要求,重点履行好以下工作职责:
1.加强对分管部门及联系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具体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及联系点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2.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及联系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参加分管部门及联系点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及时向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和党委书记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3.对分管部门及联系点单位的领导干部的不规范行为,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和指正。
(四)学校纪委责任。学校纪委是党内执纪监督机关,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监督责任。要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明确职责定位,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业,重点履行好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1.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制度建设。要围绕选人用人、基本建设、物资采购、科研经费、招生考试、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协助党委制定一系列监督制度。
2.抓好案例警示教育。把案例资源转化为教育资源,通过有针对性的案例教育,让党员干部从反面典型中吸取教训,知敬畏、明底线、受警醒,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3.抓好执纪问责。紧紧围绕党委主体责任抓好监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面前,挺在党风廉政建设的最前沿,抓早抓小,严格执纪,严肃问责,对一些典型问题要及时通报,做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
(五)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学校所属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和“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落实“两个责任”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落实“两个责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校“两个责任”落实工作。
(二)开展检查考核。配合上级机关组织对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和校级领导干部以及学校纪委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的检查考核。对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由学校“两个责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与年度考核、任期目标考核等相结合,必要时组织专门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中层领导干部考核、评优、奖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实施责任追究。对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和校级领导干部以及学校纪委实施责任追究,由上级机关组织实施。对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学校纪委牵头组织实施。
1.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或本单位、本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提出建议,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学校纪委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3.实施责任追究,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该领导干部个人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4.实施责任追究不因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5.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优秀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