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发稿时间:2018-06-26 浏览次数:358

沈阳师范大学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实施细则

沈师大委[2017]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及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本细则,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带动全校党员干部切实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第三条 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和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确保本细则各项要求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第四条 学校党委、纪委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纪律挺在前面,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在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的同时,严肃追究相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改进文风会风

  第五条 新闻报道要突出精简务实和“接地气”。要多反映教职工关心的实质性内容,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师生;要按照精简务实原则,尽量压缩新闻报道字数和时长。

  第六条 文件简报要注重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文稿力求精炼、简明扼要,树立清新简朴文风,避免“穿靴戴帽”;文稿呈现情况要客观真实、阐述问题要具体明确,力戒空话、套话。

  第七条 会议活动要严格管理、务实高效。对于全校性工作会议或全体中层正职参加的会议,要经过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或党委书记、校长商定后方可召开;对于其他一定规模的工作会议,要提前与党委书记、校长沟通同意后召开;对于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全校性工作会议或重大活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无特殊情况下要保证出席,因故不能参会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要合理安排会议内容,尽量减少会议数量,减轻基层单位的会议负担,避免以会议落实会议。

第三章 转变工作作风  

  第八条 坚持深入基层、服务师生。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院系、深入教室、深入学生生活区,现场了解情况,加强与广大师生员工的联系,倾听师生员工的心声,切实解决事关师生利益的突出问题。要坚持校领导联系基层单位和专家学者制度,深入了解基层单位、专家学者的情况,指导基层单位工作,解决专家学者的实际困难。

  第九条 坚持开门纳谏、问计师生。学校领导班子要定期就学校发展中带有全局性和典型性的问题进行集体调研;领导干部要定期就分管领域内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调研。调研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望闻问切”,广泛倾听师生意见,了解真实情况,提出解决方案,解决实际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积极听取师生对学校发展建设、具体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倾听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诉求。

  第十条 坚持求真务实、善始善终。学校党委、行政以及各单位、各部门要立足实际,科学谋划事业发展,集中有限的精力、财力、物力多做一些实实在在的打基础、利长远、有效益、惠师生的实事好事,坚决不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注重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既要强化分工负责,又要注意协调配合,特别是在各项工作部署之后,要加强后期的指导、跟踪和推进。

第四章 厉行勤俭节约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不得用公款安排无派出单位公函的接待用餐;不得超标准、超范围、超陪餐人数安排公款接待用餐;不得用公款支付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用公款安排同城单位之间互访办事接待用餐以及内部同事之间公款相互吃请;严禁在私人会所和高档餐饮场所接待宴请。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差旅有关规定。不得借举办会议、社会实践等名义组织观光旅游;不得组织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和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不得借学习考察之机到学习考察所在地旅游景点游玩;严禁用公款支付到国家明令禁止的21个风景名胜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的费用;严禁用公款支付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安排照顾性、考察性以及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国(境)访问和培训;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持普通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出国(境)人员不得擅自绕道旅行、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以及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工作人员加班费、补助费、劳务费等;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和摄录机等固定资产;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和安排宴请;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严禁配备超标车辆作为公务用车;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严禁用公款支付私人车辆保险费、保养费、装饰费、洗车费等。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面积配置办公用房;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

第五章 践行廉洁自律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有关规定。不得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节日庆祝之机向教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与活动无关的实物;不得以加班费名义为编制内人员发放现金;不得超标准发放奖金、讲课费。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邀请与本人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下属单位人员或工作职责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参加婚丧喜庆;不得违规使用单位公车、公物或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等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婚丧喜庆宴请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不得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兼职管理有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其它有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通过师承、同事、学缘、地缘等特殊关系搞团团伙伙、宗派主义;不得宣扬关系学、厚黑学、官场术、“潜规则”等庸俗腐朽的政治文化;不得出入私人会所以及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不得在教职工关心的津贴调整、职称评聘等敏感热点问题上搞特殊;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基建工程、招标采购、招生录取等高风险领域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