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 发稿时间:2019-11-25 浏览次数:14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当下,我们强调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创造性地运用于反腐败领域,这是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夺取反腐败斗争新胜利的必然要求,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正确认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个命题当中,“法”的内涵不限于法律,而是包括了党内法规、党的纪律、党的政策、党和国家的各项制度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明确提出这个法治体系包括“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除继续强调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外,有29处提及完善相关政策体系,222处提及制度建设。所以,讲法治并不是狭义的法律之治,而是包括了党规之治、政策之治、纪律之治、制度之治等。在明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命题中的“法”的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说,“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包含着法律思维、党规思维、政策思维、纪律思维、制度思维,以及运用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党的政策、党和国家的各项制度、党的纪律、政治规矩等方式对腐败问题进行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等。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科学命题和政治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实质,是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其关键是守规则、重程序,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尊重和保护人民权益,自觉接受监督。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彻底摈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志,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着力点

  第一,要更新理念,转变思维方式。法治思维与我们常说的法律思维不同,法律思维本质上是规范性思维,是能够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思考和推理,法治思维本质上是合法性思维加合理性思维,就是说,首先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其次还应当是合理性思维,不仅要“依法”,还要“正确”,就是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的“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就是说不仅要严格执法,还要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契合党内法规,在法理、事理、情理上说得通、站得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所讲的,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单纯的法律思维注重的仅仅是法律效果,而法治思维则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这些方面正是法治思维高于法律思维、优于法律思维的鲜明特征和优势。

  第二,要铸牢程序意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某种意义上,法治就是程序之治,依法办事就是依照程序办事。国外有一位大法官说过一句名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在法治国家,程序正义至关重要。程序是制约权力、防止权力任性的伟大发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是把权力关进程序的笼子里,包括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等,一方面使其具有职能上的法定性、正当性、有效性,避免权力过度膨胀和滥用;另一方面使其按照既定的权限和程序启动和运行,并且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行使,提高权力运行的公信力。在反腐败斗争中,越是尊重和遵守严格而又公正的程序,坚持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罪责相宜、严禁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充分辩护、司法救助等,越能够把腐败案件办成铁案,反腐败斗争的公信力也就越高、综合效果也就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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