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规范纪检监察建议工作 提升监督效能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发稿时间:2020-03-30 浏览次数:80

  近日,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建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提升监督效能,强化监督权威,推进纪检监察建议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意见》明确适用情形,分别列举了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和纪检监察建议书的适用情形,切实增强纪检监察建议的可操作性,规范了建议书、送达回证的文书格式,明确了建议书的生效时间、反馈落实情况期限、提出异议和异议回复时限。纪律检查机关针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整改建议的,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机关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向该单位提出整改建议的,制发监察建议书;纪检监察机关针对既存在违反党规党纪事实又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事实,就同一事项向同一党组织、单位提出整改建议的,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

  《意见》坚持分级分类,按照管理权限、区分不同情形,向下一级党组织、本级监察对象所在单位下达建议书;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根据问题性质、适用情形,单独或合并提出“要求纠正不当行为或撤销不当决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6类处理建议;纪检监察建议在对有关问题作出定性结论后提出,内容须简要叙述违规违纪违法事实和纪法政策依据,对应提出建议并列明相关纪法政策依据,切实增强纪检监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意见》坚持“谁承办,谁起草”,规定了建议书的起草主体,细化了制发程序,明确建议书必须由被建议党组织或单位负责人签收并加盖公章,同时抄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纪委监委机关审查调查、党风政风监督等有关部门送达的建议书,应当同时抄送被建议党组织或单位对口联系监督检查部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被建议党组织或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问题整改台账,督促整改到位;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检监察建议、整改落实不到位或不按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的,依规依纪依法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以提高纪检监察建议的严肃性、公正性。

  同时,《意见》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纪检监察机关,确保纪检监察建议书合规合法、权威有效。下达纪检监察建议书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为准绳,遵循法定程序,依据纪法政策提出纪检监察建议;严格审批制发程序,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起草的建议书,经部门负责人和协管、分管领导审核后,送法规部门或相关部门作前置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委主要负责人审签。派驻派出机构起草的建议书,经归口联系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核把关后,由派驻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签。监察专员办公室、乡镇(街道)监察室起草的监察建议书,报授权机关审签;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建议,认为确有不当的,可以变更、撤销,并督促整改。(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徐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