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监委驻沈阳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职责

来源:综合监察室 作者: 发稿时间:2020-06-18 浏览次数:701


辽宁省纪委监委在沈阳师范大学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中共沈阳师范大学纪委合署办公,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根据授权行使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主要职责有:

1.对学校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

2.加强对招生考试、人员招聘、职称评聘、基建后勤、物资采购、资产管理及合作办学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问责建议。

4.受理对学校管理公职人员的检举、控告及申诉,负责调查处置学校管理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案件。

5.根据调查结果,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需要给予处分的,经审理后,提出处分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监察专员办公室直接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涉嫌职务犯罪的,按管辖规定和程序移交有关部门。

6.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

7.完成省纪委监委交办、督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