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及辽宁省纪委、省委巡视办和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监察组的具体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从事管理工作人员办公用房面积指标按以下标准执行:
正厅级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人;
副厅级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超过24平方米/人;
正处级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人;
副处级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人;
其他管理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人。
第三条各院所可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属学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配备业务用房(即教授研究室),面积指标按以下标准执行:
二级教授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人;
三级教授使用面积不超过24平方米/人;
教授使用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人;
副教授使用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人。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其行政办公室必须按对应行政级别标准执行。行政办公室可兼作教授研究室,但不得以高出行政级别标准的业务用房兼作行政办公室。
第五条副处级及以下级别管理干部的办公用房、副教授的业务用房等提倡两人或多人共用,原则上个人不能使用单独房间。
第六条不得以办公室兼具其他服务功能等为借口超标使用办公用房。
第七条领导干部只保留1处办公室。跨校区兼任职务的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应安排办公室的,须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后,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室,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第八条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九条 原《沈阳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规定》即日起废止。其他未尽事宜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10月8日起执行。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