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六十六条 审查调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当从审查调查人才库选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调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释 义】
本条是关于借调人员的选用和管理监督的规定。
《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要严格干部准入制度,确保纪检监察干部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借调人员承担着相应的监督执纪职责,也应当具备相应履职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条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建立审查调查人才库,以有利于储备审查调查人才,从源头上对借调干部予以把关。人才库主要有几个方面作用:第一,登记建档。将借调人员录入办案人才库,有利于总体掌握、统筹管理。第二,方便了解查询。对特定人员进行定向查询,以了解情况,方便选调。第三,进行标注管理。对借调人员进行标注,便于掌握包括违规、调离、退休等方面情况,起到重点提醒作用,有利于借调和管理。第四,促进培训管理。通过人才库可以全面掌握人员及培训情况,制订和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和方案。第五,激励工作。被纳入审查调查人才库是对借调人员政治和业务的双重肯定,增强借调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审查调查人才库的使用一般应坚持两个原则:第一,从人才库借调优先的原则,即借调办案人员应优先从人才库中选调;第二,纳入人才库统一管理的原则,即要求通过人才库之外借调的,在借调后应纳入人才库管理,从而将人才库建设成为借调人员管理的主要平台。《规则》明确抽调人员应当从人才库选用,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监督执纪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年龄、性别、专业、所在单位和行业、一贯表现等因素,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进入审查调查人才库的人员既在政治上可靠,也有较为丰富的监督执纪工作经验和有关行业领域的专业经验,能够胜任审查调查工作。审查调查人才库建成后,审查调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除特殊情况外,都应当严格从人才库里抽调。
二是借调人员要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在监督执纪工作中,一些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组因任务重、时间紧,从比较了解、政治可靠、工作得力、容易配合等因素考虑,频繁借调熟悉的人员连续参加多个案件的审查调查工作。这样做,时间久了,容易形成“熟人团”和固定的办案圈子,产生潜在风险,弱化相互监督作用,甚至可能出现少数借调干部利用熟人关系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问题。因此,审查调查组必须贯彻“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的要求,合理确定借调人选。
三是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本着“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原则,把借调人员纳入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借调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批评纠正。借调结束后,审查调查组要对借调人员写出鉴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其在借调期间的政治思想、业务工作、纪律作风、作用贡献作出评价,表现优异的可以在鉴定中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表扬,体现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对借调人员是一种激励,也为所在单位进一步了解使用干部提供了参考。但借调单位和党员干部要尊重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的意愿,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