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作为审核认定违纪违法及涉嫌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有着重要作用。根据党章第四十三条、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一条等规定,事实材料必须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为规范事实材料制作,还先后制定了多项程序性规定,但实践中,审查调查人员在制作事实材料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根据相关规定和实践经验,提出制作事实材料的几点建议,以期对实践有所帮助。
规范事实材料的题目
当前,事实材料的题目五花八门,如“王某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王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王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见面材料”“某市政协原主席王某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等。为体现事实材料见面工作的严肃性,应当规范题目的写法。笔者认为,第一,事实材料的题目不需要写单位和定性,只写被审查调查人的姓名即可。第二,题目中不宜出现“错误”和“见面”两字。第三,对不是严重违纪违法需要开除党籍的被审查调查人,题目应加“同志”。第四,违纪违法事实见面材料题目可为“关于王某(同志)违纪事实材料”“关于王某(同志)违法事实材料”或“关于王某(同志)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一般应当一事实(一类事实)一材料分别制作,对于违纪违法事实或涉嫌犯罪事实较多的,不宜以“一、二”标号,以免后续违纪违法事实调整而使编号不连续。
规范事实材料的主要内容
事实材料的内容应当客观、全面。一般情况下,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的事实材料应当包括被审查调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违法或涉嫌犯罪事实、定性及责任。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被审查调查人的简历不能单独作为事实进行见面,因为简历并不属于违纪违法事实,而且为避免重复和烦琐,简历只在第一个违纪事实前写一遍即可。第二,全部违纪违法或涉嫌犯罪事实都应当进行见面,且应与审查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一致,审查调查报告中认定的所有事实都必须进行见面,不能遗漏。第三,事实材料要紧扣违纪违法和犯罪构成要件,概括、准确、有条理地叙述事实,包括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数额、手段、后果等。第四,事实材料要详略得当,比如不能只写“2005年至2018年,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20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00万元”,而应当将20笔具体的涉嫌犯罪事实逐一列明。第五,对事故(事件)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分层次、按责任大小分别写明其存在的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对在审查调查阶段难以认定拟追究责任人员具体责任的,可以在事实材料中仅写明责任人员应负“领导责任”还是负“直接责任”。第六,引用条规要规范,如对于受贿事实,不能概括写为“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列明具体条款。第七,一般情况下,应明确被审查调查人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特殊情况下,如案情复杂,定性一时难以确定的,可不在事实材料中表述。第八,事实材料要字斟句酌、用词严谨、逻辑严密,也可根据被审查调查人的表达习惯,用一些被审查调查人在交代问题时使用的特定用语。
规范事实材料分类
实践中,事实材料有的采取“一事一见”,即每一个违纪违法问题形成一份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有的采取“一类一见”,即按“违纪事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涉嫌犯罪”等大类,将同类性质的问题形成一份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还有的将全部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汇总形成一份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按照中央纪委的指导意见,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应采取“一类一见”的方式。若违纪违法问题或涉嫌犯罪种类较为单一,可以采取“一事一见”的方式进行见面。对于违纪违法事实或涉嫌犯罪事实较为简单,被审查调查人认错态度较好,且篇幅也不长的,也可以将全部违纪违法事实一起见面,但为了便于阅读和讨论研究,不宜将违纪违法与涉嫌犯罪的事实一起见面。
规范被审查调查人签写意见
依据规定,被审查调查人应在事实材料上签写意见。实践中,被审查调查人签写的意见并不统一、不规范,有的甚至意思表达不清,可能直接影响事实材料的效力。如签署“无异议”“基本同意”“属实”等。规范的写法为,被审查调查人对事实无不同意见的,应在每份事实材料上逐页签写“以上事实属实,同意”的意见,或者在最后签写“以上事实共×页,均属实,同意”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事实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以另写申辩材料。如果被审查调查人拒不签署意见,审查调查人员应在事实材料上注明。这里需注意三点:第一,被审查调查人只对部分事实有异议的,不能只写辩解意见,应先明确对哪部分事实有异议,并且签写“其他事实属实,同意”的意见,也可签写“以上事实属实,同意。补充意见另附”。第二,被审查调查人拒绝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人员除了注明之外,还要写明拒绝签署的理由以及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并且签写两名审查调查人员的姓名和日期。第三,审查调查人员需要另外作出书面说明,阐明事实材料能否认定的理由。
规范审查调查组对异议的说明
实践中,有的审查调查组对被审查调查人提出的不同意见或辩解没有按规定做出说明,有的说明不规范,如只是简单把认定的违纪违法或涉嫌犯罪事实重新写了一遍,有的反驳理由不够充分具体、针对性不强,这将直接影响对相关事实的认定。所以审查调查组应当认真研究被审查调查人的异议,合理的意见要采纳,不合理的要作出说明,必要时还应补充审查调查或重新审查调查。需要强调的是,审查调查组所作说明应针对被审查调查人的异议,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情况,根据有关规定阐明接受或反驳的理由,并明确提出被审查调查人辩解能够采纳或异议不能成立的意见。
规范需要重新见面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审查调查后对原事实材料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如事实、定性、责任认定发生变化,或者审理部门发现审查调查报告拟认定的事实与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存在变化的,审查调查组应重新进行事实材料见面。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如果此前事实材料中未明确行为性质和责任,改变后,在事实表述方面无变化的,可不再与被审查调查人重新见面。第二,如果增加了新的事实,或者在原来事实基础上数额有所增加或情节、后果更加严重的,需要重新见面。第三,对于认定事实减少的,因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已完全包含在原事实材料中,且已由被审查调查人予以认可,可以不再重新见面。
规范事实材料落款
目前,事实材料的落款也不统一,有的以单位名义落款,有的以审查调查室名义落款,有的以审查调查组和人员落款。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为体现审查调查的政治性、专业性、规范性,事实材料应以审查调查组名义落款,建议写明单位全称,如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第×审查调查室××审查调查组。落款日期应与被审查调查人签署意见的日期一致。(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马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