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探索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沟通协调机制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 发稿时间:2021-03-24 浏览次数:84

  “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检举控告,在5个工作日内,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移送本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近日,北京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中加强沟通协调的办法》,着力化解干部监督工作中沟通不畅、互联不通等现实难题,推动形成多部门横向联动、系统内上下贯通的整体合力,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及时高效移送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有助于减少失泄密风险,有利于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纪检监察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此,北京市纪委监委深化问题线索反映移送机制,推动连成高效互联的“一条线”。《办法》明确检举控告、问题线索移送的审批权限、时限要求,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各派驻(出)机构、巡视巡察机构发现的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干部监督部门。

  为畅通系统上下贯通机制,《办法》还明确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主动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报告干部监督工作的重要情况,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注重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监督工作的情况分析和督促指导,对报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形成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上下贯通的工作网络,推动压力向基层传导、工作向基层延伸,发挥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排头兵”作用。

  “实现干部监督工作从‘一家独奏’走向‘集体合唱’,是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的最终目的。”据北京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已建立信息互通、监督互动机制,即以日常监督为重要抓手,聚合多部门职能监督成果,信访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机关党委以及各派驻(出)机构、巡视巡察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纪检监察机构或干部不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或在监督执纪执法中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应及时向干部监督部门通报。干部监督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及职能监督方面的问题,经批准后向相关部门通报。(北京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于露)